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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制度
2022-04-20 15:53: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社团联合会制度


 社团联合会是由各二级学院团总支筹备组建,负责管理本学院在院团委注册的学生社团的机构,本组织代表所在学院社团的共同利益。


 社团联合会宗旨是加强各社团的建设, 促进各个社团为繁荣社团文化,建设文明校园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团联合会基本义务

(一)为各个社团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

(二)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 加强各社团的统一建设

(三)发挥社团联合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本院各社团与兄弟学院社团之间的交流。

(四)监督各社团的活动,使之正常运作。


社团的管理制度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院批准注册、 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线,以学术、文艺、体育、理论、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志趣爱好为基础,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成立社团组织应认真填写《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组建社团申请表》,由筹备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内容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申请书、简介、规章制度及章程,筹备负责人、指导老师(指导教师应精通学生社团业务,并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名单、活动范围、方式、计划,成员范围、数额,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团筹备负责人姓名、年龄、班级、宿舍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核登记并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六条  批准成立后的社团,必须按要求每学期初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填写登记表和所需表项,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的同意后,为方便开展工作,可以使用社团联合会印章,禁止私刻任何公章。


第八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团联合会提出解散申请,由社团联合会审核评定,报院团委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宪法、 法律、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社团联合会有关条例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经过调查,限期进行整顿,性质严重者可上报院团委,责令其解散,并上报学院行政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解散学生社团的规定: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时,社团联合会在报请院团委同意后可以将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违背社团活动宗旨,经劝告仍不改正;

(3)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

(4)盗用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不良后果;

(5)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不服从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领导者;

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擅自进行有偿活动者;

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所负责社团帐目不清者;

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参加例会三次无故缺勤、五次迟到者、六次请假者;

8、三次未按时完成任务、三次未按时完成上交材料者。对情节恶劣严重者,社团联合会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院团委。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社团, 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团管理委员会考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社团会长由前任会长向团委组织部提 出2- 3名候选人,经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过程受院团委组织部监督,选举结果报院团委批准。若当选的候选人因故不能就任,则由其他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凡在本校注册学籍的学生有权根据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退出社团须经所在社团负责人批准。社团有权开除不合格的社团会员。


第十七条  任何会员享有与其他会员 平等的权利,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会员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有权参加本会所举行的各项活动;

4对会员的合理建议或正确批评,本社团不予接纳的,会员可直接向社团联合会反映。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自觉遵守社团章程、规章制度、执行社团决议;

按时交纳会费,参加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

3、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条   各社团收取会费, 每名会员每学期不得超过20元,会费应用于学生活动奖品、用品开支,钱帐分开,每月向成员公布一次帐目,学期末公布总帐目,随时接受成员的监督与检查。


十一条  任何学生社团每学期对全体会员注册一次,且每学年纳新后,必须召开大会对全体会员进行注册。注册情况及所收取会员会费必须按本规定上报和上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 “精品意识”,在院团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十三条  学生社团所开展的 一切校内外活动必须事先报请社团联合会,再报请院团委批准,到社会上组织重大活动须经院团委批准,邀请校外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也须经院团委批准。


十四条  注册社团需 在每学期的开始和结束分别向社团联合会上交一份本学期活动计划和总结,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预期效果和预算等;总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及经费核算等情况。


十五条  各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 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原则。有偿服务应报院团委批准,社团的出版物须报院团委审批,社团的出版物除交流活动外不得向校外发行。


十六条  各社团举行各项活动前需认真填写 《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社团活动受社团联合会监督。


十七条  社团开展活动应在活动课或节假日 时间进行,一般不宜占用自习课时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自习课时间,须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十八条  任何学生社团组 织和个人,无权随意召开班级学生干部会议,更不能以活动为由给学生加分,学生活动加分。


十九条  禁止学生社团开展任何盈利性活动。 凡社团组织的全院性大型活动,允许部分商家进行适合学院特点的赞助活动,也可做些商业色彩不太浓厚的宣传,但不能进行商品推销,并且事前由团委负责人报学院相关领导审批、报院长办公室备案后,宣传活动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进行。


十条  本规定由社团联合会制定并对其有解释说明权。


十一条  本规定的修定以补充案形 式提出,由社团联合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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