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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章程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的名称与地址

  第一条   学院登记名称: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xi'an haitang  university
           简称:海棠学院
  第二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东郊水安路30号,
           邮政编码:710038
           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第二章 学院的机构性质与任务

  第三条   海棠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自然人开办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海棠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高等专业技术型人才。

   第三章 学院的发展定位、培养目标与办学方向

  第五条   发展定位: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第六条   培养目标:坚持弘扬民族文化,引领时代潮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办学方向:立足陕西,面向全国,努力打造国内一流的民办高等院校。

   第四章 学院规模和办学层次

  第八条   学院规模:第一个五年计划,在校学生达到5000名。
  第二个五年计划,在校学生达到10000名。
  第九条   办学层次: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并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三年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第一个五年以培养专科生为主;第二个五年,发展内涵建设,提高和完善办学层次。

   第五章 学院主要学科门类与专业设置

  第十条   主要学科门类:医学类、管理类、理工类等,主要专业有医疗美容技术、护理、中药、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会展策划与管理等。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设置和调整的原则:学院始终坚持“创业带动就业,就业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思路,把就业工作做为“一把手工程”摆到重要位置,瞄准就业市场及社会发展与人才需求,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在各院校的相同专业中我院专业设置追求“人无我有,人有我强,错位发展”,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第十二条 坚持专业设置必须进行人才市场调查,扩大专业内涵,努力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 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点,重视教学实践,实践环节时数不少于总时数的50%。
  第十四条 逐年增加硬件设施和生产实践基地建设,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设立教学研究机构,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六章 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目的及办学要求

  第十六条 办学性质:学院系自然人举办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院。运用民营机制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社会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学院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陕西省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学院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办学目的:学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实执行国家法令和教育法律法规,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办学要求:学院要紧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大潮,勇敢的站在特色高等教育前沿,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的办学思想,从专业设置和课程改革方面,紧扣国内外市场,以提高学生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考虑学生就业和个性发展,狠抓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强化教学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置和课程改革方面,紧扣国内外市场,以提高学生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考虑学生就业和个性发展,狠抓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强化教学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在抓好专业基础课程教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实现学科教育与基本技能培养相结合,为学生就业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七章  学院的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院党委监督院务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集体决策的院长负责制,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由王卓、李瑞莲、李润棠、冯居秦、冯齐昌五人组成。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院举办者和现任院领导担任,三分之一的理事要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王卓担任。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审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和募捐办学资金。
  (四)任免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审定院级领导的工资及量化考核,决定对院级领导的奖励和惩罚。
  (五)根据《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精神,提议和决定对有突出贡献的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实际举办人的一次性奖励。
  (六)审定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方案和福利方案。
  (七)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
  (八)审批年度采购计划、资产报废计划。
  (九)听取和审议院务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十)其他由理事会决定和办理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决策机构健全。学院现任院长冯居秦(学院法定代表人),以冯居秦院长为核心的院级领导9人,中层干部38人,其聘任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院党委监督院务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集体决策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处两级干部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坚持老、中、青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组建以院长为最高领导的管理班子,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依据聘任一般干部的条件,聘期一般二年,并按考核标准予以考核,每学期考核,评估一次,作为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并有一定的学生管理经验或经历。
  第二十七条 部门干部、工人的聘任坚持专业对口,因事设人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健全。学院制定了院务管理常委会例会制度、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设置意见箱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加强干部培训,强化工作落实机制。通过一年的努力,学院科学管理的良好长效机制已经形成。学院全面修订了规章制度,编印了《西安海棠学院规章制度汇编》等,并组织全员学习和实施。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起政治核心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学院教学及工作秩序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条 依法成立学院工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会活动。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八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四条 机构设置坚持精简、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原则上由院长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设置教务处、教学研究室、教学保障处、负责全院教务、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设置学生处,领导并组织全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设置档案馆,负责对全院教职工、学生的档案、学籍整理保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设置保卫处,负责全院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十条   设置总务处,负责全院食堂管理和总务修理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设置宣传处,负责全院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二条 设置招生、就业办公室,领导并组织招生、学生推荐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基层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围绕学院中心工作 。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全面推行高等职业教育的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方面的全面发展。采取切实措施,在保证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大力开展课余文、体、美活动。
  第四十五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学院的各项活动,都要从搞好教学出发。做到一切服从教学,一切为了教学。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教育一定要围绕教学并依据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保证正常高效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七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学院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第四十八条 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依据教学大纲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五十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第五十一条 对学院的所有学生建立学籍,并制定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同时报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制度。二级学院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对本二级学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学生处;
    (七)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院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二级学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二级学院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下设教研室,补定机构规则,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章  教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教师队伍必须以专业教师所组成,兼职教师的比例不可超过25%。
  第五十六条 教师的聘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参考《教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学院教师一定要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到认真负责,为人师表,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为学生树立学习的典范。同时要严格在道德方面约束自己,培养学生道德素养,完成“传道、授业、解惑”的使命。
  第五十九条 教师培训制度:学院要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方面的教育培训,使教师的思想始终处于时代的前端,能够理解学习先进的思想、理念和方法。同时也会不定期的根据实际需求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十一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的招生范围为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成人等。其基本要求为有好学、求学精神,无不良品行和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 学生的管理细则见《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六十二条 学院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
  费等项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六十六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八条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接受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七十条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本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我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七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我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二条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我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教育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三条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三章  举办者的权力义务
   第七十四条 举办者对学院的办学方向,有监督的权力;对院长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等现象有监督权力;学院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报请主办单位备案。
   第七十五条 举办者有从多方面扶持学院发展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民办学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成为社会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分支,为国家培养有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
   第十四章  学院的义务与权力
   第七十七条 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确保学院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院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五)为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七十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力: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等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高教法规定的高等学院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章 育人环境
   第七十九条 校园建设有规划,布局要合理,绿化面积不少于30%。
   第八十条  提供必须的图书馆藏书量和足够的阅览室面积。
   第八十一条 建设必要的运动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有计划开展文化活动。
   第八十二条 保证水、电、暖供应,注重校园环境建设,改善食宿条件,给学生创造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八十三条 重视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六章 校标 校徽 校歌 校旗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标是海棠花徽标,上方是“海棠花”图案,下方为英文字母“WHT”。
   第八十五条 学院学生校徽是白底红字写着“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第八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佩戴的校徽分上下两个部分,上部分:左边上方 “海棠花”图案和图案下方英文字母“WHT”,右边为白底红字的“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下部分:左边为工作的科室,右边上半部分是教职员工的姓名,姓名下方为员工所担任的职务(处级以上干部为红底白字,基层人员为蓝底白字)。
   第八十七条   学院的校歌为《海棠花》。
   第八十八条   学院的校旗上方为“海棠花”,下方为英文字母“WHT”。
   第十七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九条 学院变更
  (一)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
  批机关批准。
  (二)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条  学院终止事由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一条 学院终止程序
  (一)因各类事由确认学院终止,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由理事会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三)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剩余财产,在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及相关费用后,由政府审批机关统筹安排。
  (四)学院在陕西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审核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 学院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由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