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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
2025年04月16日 15:21   来源:   评论:0 点击: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学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

 

目录

1.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参加竞赛审批及成果认定办法

3.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4.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制度

5.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不端学术行为查处办法

6.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7.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8.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9.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

10.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关于教材选用、征订、发放的暂行规定

11.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12.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13.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自编教材编写制度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科研育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学科引领,学术交流应紧密围绕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坚持高水平、高要求,选题应紧跟国内外学术研究前沿”的原则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院学术委员会包括医学美容学科组、医学学科组和社会科学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以及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7人且不超过2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院教师民主推荐并经其本人同意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学术委员会成员主要为:

(一)学院不同学科、专业教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学院分管有关学术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任期

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人,专员1人,委员17—25人。主任由院长担任,秘书长一般是本院学术造诣高的教授担任,经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的涉密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术委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1.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应有青年教师代表参加

2.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二条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专业领域的学术内涵式发展方向,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具有较强的业务行政管理能力;

3.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

5.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专业学院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和一定比例,限额推荐,经学院院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由院长聘任,方可当选为正式委员。

第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专员1人。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十六条如有三分之一的委员联名提出动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经学院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可解除对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聘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一职:

1.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由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者;

2.调离我学院或本人离开原单位而无法代表相关学科参与学术决策事务者;

3.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连续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者;

4.触犯法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5.因学术失范,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正式委员出现缺额,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增补人选,增补人选原则上从原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中产生。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通过,报学院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增补为正式委员。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委员会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3.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提案;

4.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5.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1.审议专业(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3.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4.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

5.审议科研计划方案,推荐各类限额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

6.审议学院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7.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8.制定、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9.审议学术委员会组织规程

10.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院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办理。

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1.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

2.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讨论事项及相关事宜;

3.代表学院学术委员会向学院汇报已经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4.审批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的申请;

5.指导、监督学院相关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

6.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者,须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重大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决策评估;

2.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3.专业学院、研究机构的设立;

4.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职能部门应当向学术委员会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或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组形成的调查报告或处理意见,经学术委员会审查后,须提交院务会议审定。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人,一经认定,学术委员会须及时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聘请学院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2.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3.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4.负责督办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5.负责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要对本年度学院学术工作、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院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十条全体会议议题或提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三十二条凡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议题作出陈述、解释和说明。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须邀请学生代表(或学院学生会)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内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将决议结果向全学院师生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院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果出现质疑或异议,由院务会会议决定是否复议。

第三十七条对于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授权许可,其他机构或会议不得替代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一周内出现异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并须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后通过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三十九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采取实名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请假,并经主任同意。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四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院管委会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学院学术委员会如在届中解散停止工作,须由二分之一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学院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确认。

第四十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参加竞赛审批成果认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教职员工参加竞赛的管理流程,激发教职员工参与竞赛的积极性,提升学校整体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参加的竞赛活动。

二、竞赛审批

第三条竞赛分类

1.教学竞赛:包括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大赛、课程设计竞赛等。

2.科研竞赛: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研究竞赛、科研创新竞赛等。

3.职业技能竞赛:如职业技能大赛、职业资格认证竞赛等。

4.其他竞赛:学校认定的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竞赛。

第四条审批流程

1.个人申请:教职员工填写《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职员工竞赛申请表》,详细说明参赛项目、时间、地点、参赛目的及预期成果等信息。

2.系部审核:所在系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考察参赛项目的必要性、与教学或科研工作的相关性以及参赛人员的能力和时间安排,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

3.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参赛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方向,是否有助于提升学校声誉和教学质量。

4.学术委员会审批:经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参赛人员方可正式参赛。

第五条审批原则

合理性原则:参赛项目应与教职员工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密切相关,能够促进专业发展和个人能力提升。

必要性原则:优先支持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含金量的竞赛项目,避免重复参赛。

可行性原则:参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参赛能力和时间安排,确保能够顺利完成竞赛任务。

三、成果认定

第六条成果范围

获奖证书:包括竞赛获得的各类奖项证书。

成果报告:参赛过程中形成的论文、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成果。

其他成果:学校认定的其他与竞赛相关的成果。

第七条认定流程

个人申报:参赛教职员工在竞赛结束后,填写《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职员工竞赛成果认定表》,并附上获奖证书、成果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系部初审:所在系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初审通过后签署意见。

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成果的级别、类别和与参赛项目的关联性。

学术委员会认定:经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对竞赛成果予以认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认定标准

获奖等级:根据竞赛的级别和获奖等级进行认定,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成果质量:对参赛过程中形成的论文、研究报告等成果,根据其学术价值、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综合评价。

影响力:考虑竞赛的知名度、参与范围和对学校声誉的提升作用。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活跃学院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学院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3)商业宣传等。

第七条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面向学院师生的讲座。系部级别讲座听众人数学生应在150人或教职工50以上;全院级别讲座听众人数学生应在200人或教职工100人以上。

第三章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八条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

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或院士。

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类:区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类: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第八条学术讲座经费由学术委员会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活动向学院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由学院下达预算计划。

第九条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差旅、食宿等费用视具体情况适当解决。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等特殊情况的差旅、食宿费用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学术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接待费用和专家讲课报酬,学院级学术讲座的费用从学院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付。学院级别学术讲座费用支付标准:

重点类:800元/场;

普通类:500元/场;

第五章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承办,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系部组织申报、学术委员会审批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以相关费用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各系部每年年初要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精心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全年的任务,并于学年(学期)初将学术讲座计划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登记备案。未在学院年度计划之内的学术讲座学院将不给予经费支持。各系部承办的学术讲座每学年至少4场次(其中半数场次面向学生)。

第十三条举办学术讲座之前,承办单位需填写《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明确讲座的题目、主要内容、举办的时间和地点、报告人简介等,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所占课程调至其他时候完成。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1.由系部申请举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申请系部负责制作;海报制作的费用,纳入讲座申请预算。由学院级别主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制作。

2.承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宣传以便师生参加;讲座报告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前与学术委员会专员联系报备。

3.承办单位应组织好师生参加讲座,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工作,维持会场良好秩序。系部应规定学生参加讲座的次数并做好考核工作。

4.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将讲座的讲稿、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学术委员会备案。学术委员会收到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报销学术讲座经费的相关手续。

第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讲座视为无效。

(1)事先没有提交《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

(2)申请表没有得到批准的;

(3)讲座时间不足1.5小时的;

(4)讲座结束后没有提交相关讲座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我校校风的重要实践内容,是提高学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一流学院建设”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加强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和学风维护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准则:

(一)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增强献身科学、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严格自律,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二)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坚持诚信原则,忠于真理、探求真知,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的学术声誉。

(三)公开公正,提倡公平竞争。坚持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信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公正原则,坚持客观标准,正确评价他人学术贡献,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

(四)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不属实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提倡团队协作,尊重合作者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发扬学术民主,学术评价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五)以身作则,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要向青年和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以德修身、率先垂范,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为人师表,感染和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习惯。

第六条凡适用本规定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及有关国家法规。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如实标注,如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应自己完成论文或著作的撰写、投稿以及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委托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论文或著作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著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所有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成果,并对发表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成果发表的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发表成果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所有署名作者都必须对发表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及通讯作者应对整个成果负责;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五)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

(六)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八)导师对学生论文应严格把关并负有指导责任。学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需经导师审核。

(九)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三章学术环境监督与评估流程

第八条建立监督机制 :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环境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内容、方式和责任人,定期对学校学术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定期评估 :每年度,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学术环境评估工作,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收集师生对学术环境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学术氛围、学术资源保障、学术评价公正性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分析评估结果 :对收集到的评估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评估报告,找出学术环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一条提出改进建议 :根据评估结果,学术委员会提出针对性地改进建议,如加强学术资源建设、完善学术评价体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等,并提交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跟踪落实情况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学术委员会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学术环境不断优化。

章附则

十三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不端学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和《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1.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3.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5.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3.伪造注释;

4.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5.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6.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7.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8.违规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六条对本院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研究、结题、评审、鉴定和评奖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暂停、追缴已经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一定年限的项目申请资格和学术成果奖励参评资格。对上级部门主管的项目应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的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可按学籍管理规定、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博士后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视其情节,可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学术决策透明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章程》及《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信息,是指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涉及学术事务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术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以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为依据,明确公开边界;

2.客观真实:确保公开内容准确、完整,不得虚假陈述;

3.及时便民:高效响应公开需求,提供便捷获取渠道;

4.保密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章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主动公开信息

以下信息应通过学校官网、学术委员会专栏等渠道主动公开:

1.学术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文件;

2.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大决议;

3.学科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及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

4.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结题及学术奖项评审结果;

5.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流程及结果公示(隐去个人隐私信息);

6.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论(隐去涉事人身份细节);

7.其他涉及师生重大利益且不涉密的学术事项。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信息

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可申请公开未主动公开的学术信息,包括:

1.与申请人直接相关的学术评价材料;

2.学术资源配置的决策依据及过程记录;

3.其他依规可提供的非涉密信息。

第六条不予公开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中的过程性记录或暂未形成决议的草案;

3.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公开渠道

1.学校官网:发布主动公开信息;

2.校内平台:通过OA系统、公告栏等向师生通报;

3.新闻发布会:对重大改革或争议性决策,召开说明会回应关切;

4.定向送达: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八条主动公开程序

1.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审核;

2.学术委员会主任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签字确认;

3.通过指定渠道在决议形成或事件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学术信息公开申请表》,说明用途及内容;

2.受理审核: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

3.答复处理:

可公开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

部分公开信息:对涉密内容做技术处理后提供;

不予公开信息: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条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学术委员会监督小组每学年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对以下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故意隐瞒应公开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合规申请或超期答复。

第十二条救济途径

申请人或师生认为信息公开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管理工作,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人才培养,带动专业建设,推动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适应国家科技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目的:为加强学院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1.科研处:作为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科研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科研成果的登记、评审、奖励及成果转化;管理科研经费;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健全科研工作档案等。

2.各二级系部: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包括制定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组织教职员工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协助科研处做好科研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学院及上级部门的评审和奖励;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

1.项目申报:

学院鼓励教职员工结合学院发展需求和个人研究兴趣,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申请者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二级系部初审。

各二级系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研究内容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研究方案是否可行等,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2.项目立项: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立项。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限额申报项目,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遴选后择优推荐。

3.项目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保障。

科研处将定期对在研项目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实施或进展不顺利的项目,将视情况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拨款、终止项目等处理。

4.项目结题: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结题材料,包括研究报告、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科研处。

科研处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结题验收或鉴定。对于验收或鉴定合格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并对项目成果进行登记和归档。

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

1.经费来源:学院科研经费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学院设立的科研专项经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2.经费使用:科研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院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费、劳务费等。

3.经费报销: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财务制度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和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科研成果管理:

1.成果登记:学院鼓励教职员工积极申报科研成果。凡以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科研获奖等,均应到科研处进行登记。科研处将建立科研成果档案,对成果进行分类、统计和管理。

2.成果评审与奖励:学院定期组织科研成果评审活动,对优秀的科研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积极推荐学院教职员工的科研成果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审和奖励活动。

3.成果转化:学院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生产和社会服务等领域,为学院和社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条科研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奖、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奖、学术著作奖、专利奖、科研成果转化奖等。

2.奖励标准:根据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九条学术成果认定:对科研人员提交的各类学术成果,如论文、著作、专利和奖励等进行细致的审核和认定,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为学院职称评审及各项评优评先提供支撑材料。

第十条学术道德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1.学术道德规范:学院教职员工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严谨治学、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伪造、篡改数据,不得重复发表研究成果等。

2.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学院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学院科研处及各二级系部等涉及科研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科研档案定义: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四条归档范围及要求

1.归档范围:涵盖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全过程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指南、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及相关证明;研究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实验任务书、大纲、原始记录、整理记录、综合分析报告等;验收申请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情况文件材料;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文件材料等。

2.归档要求:科研文件材料制成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归档的纸质科研文件材料一般宜为原件,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保存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去向信息、复印人签名和日期。科研项目完成或中止后,应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履行审查手续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

第五条归档流程

1.形成积累:科研档案由科研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科研处负责管理性文件材料,课题组负责课题文件材料。课题组长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应指定专人做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科研工作各阶段的有关文件材料。

2.审核移交:每学期末由课题组长向主管部门提交全套项目资料,由项目归属部门对科研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项目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负责。审核通过后,每学年由科研处工作人员负责将科研档案向学院档案馆移交。移交时,双方需当面清点,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保管与利用

1.保管要求:科研档案的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保管的要求,库容量满足未来档案增长的需要。科研档案保管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保管状况,及时修复破损档案。涉密科研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管。

2.利用机制: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机制,促进科研档案信息共享,加强科研档案资源深度开发。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涉密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鉴定与销毁

1.鉴定:学院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满1年的科研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科研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共同进行。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科研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确无保存价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2.销毁: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科研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

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建设的核心。搞好教材建设与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做好我校教材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并制定以下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材建设委员会是在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和推动本校教材建设工作的审议、监督和咨询专家(学术)机构,指导全校各专业及课程教材建设工作。

第二条教材建设委员会为二级学术机构。各专业学院根据需要成立XX专业(群)教材建设指导组织(以下简称专业教材建设委员会)。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思政课程教材指导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教材指导委员会成员5—7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由学校聘请校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编审能力较强的教授、副教授担任,其中可聘来自企业、行业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为保持委员会的稳定性及工作的延续性,换届时成员更换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第四条教材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年召开2次。

第五条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对教材的评审、选优等会议内容不得泄密。

第六条教材建设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确定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订、修订和讨论有关教材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了解和研究教材改革的动态、方向,审定学校教材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3.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委员会开展研究和建设工作。

4.评定校级优秀教材,推荐优秀教材参加国家、省(部)级组织的教材评奖。

5.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等规划教材选题。

6.审定学校教材建设基金资助项目和重点教材建设项目。

7.审定自编教材、讲义等的立项申请。

8.对学校教材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开展教材研究工作。包括:教材与人才培养的关系,教材内容及体系,新版教材的评价及推荐,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对国内教材的研究、评价及推荐等。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5—7人,聘请校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编审能力较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同时“双师型”教师不少于2人。由主管院长任组长,负责本学院的教材建设工作。

第八条二级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职责。

1.保证学校有关教材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章制度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

2.审定本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3.检查督促本学院执行选订教材,并对教材使用过程中的师生反映进行意见收集和评估工作;

4.组织编写、评议和审定自编教材(讲义);

5.向学校推荐本单位出版、评选的优秀教材;

6.检查督促本学院完成学校下达的教材建设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方式

第九条以会议、调研、考察、教材相关信息资料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教材建设工作。

第十条校院二级教材建设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学院)的教材建设工作,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校院二级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校院二级教材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学校对校院二级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其所开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修改权与解释权属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关于教材选用、征订、发放的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规范〔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教材选用:

合理选用教材对提高教学质量十分重要。任课教师和相关部门要以科学、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各种教材进行对比、论证、分析、好中选优。

第一条基本原则

1.教材内容必须坚持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扬爱国主义,弘扬民族文化,反映时代特色。

2.思政课教材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3.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新形态教材、重点建设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或指定的教材目录中选用。

4.专业课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以真实生产项目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的活页式、工作手册式、融媒体教材、近三年出版的优质教材优先选用。

5.学院教师担任第一主编且经学院同意立项正式出版的教材,在遵循部、省教材选用相关原则的前提下,在教学过程中予以优先选用。

6.尚无统编教材者,或教材内容与我院教学要求明显不相适应者,各二级系可组织教师自编教材或讲义。但要严把质量、限量印刷,防止劣质教材流入课堂。

7.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不得使用中职层次教材。

8.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对不具备编写能力的教材,应积极选用外校编写的高质量教材。对已有公开出版的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如不选用,必须有充分理由,并交院教材建设委员会从严审批。

9.原则上同一专业同一课程必须选用统一教材;对不同专业的相同课程,应根据课程标准选用教材,原则上也应选用统一的教材。

10.教材一旦选定,要保持相对稳定,没有足够理由,不能随意更换。

第二条选用程序

教材选用程序,坚持凡选必审,实施教研室、二级系(部)、学院三级审核机制。

1.全校所有课程教材的选用,在教材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进行,每学期教务处根据下学期开课计划向二级系(部)发布下一学期教材选用通知。

2.二级系(部)各教研室要根据教学标准和国内高校同类教材的特点,以教研室为单位、由课程负责人提出教材选用申请,经各教研室集体研讨初审后,初步确定各课程备选教材。

3.二级系(部)教材建设与选用工作小组,对初步确定的各课程教材,进行集中审核论证,审核通过须取得2/3以上多数同意,将审核结果在院(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4.二级系(部)教材建设与选用工作小组审核公示结束后,由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审核,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后报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审定通过后。再向省教育厅报备,同时采购部门采购。

图1教材选用流程图

第二章教材征订:

1.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凡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所用的教材,均由学院采购部门统一负责订购,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订购。

2.教材采购部门每年按新华书店规定时间安排教材征订工作。积极组织讨论,提出预定方案,填写教材征订单。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时间交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所订教材的名称、作者、版别、征订代号、使用班级等要准确无误。填写教材征订单时,要逐项填写,不得漏项,并应和新华书店“征订目录”保持一致。以免造成错订、重订、漏订等。

4.各二级系(部)因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变更需临时追加教材时,可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二级系(部)负责人审批后,履行教材选用手续后,方可在教材采购部门办理补订手续,教材采购部门根据市场供货情况努力解决。

5.为避免教材的积压与浪费,教材选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门教材至少使用两届。库存教材尚未用完,不得征订新的教材。教材一经征订,不得随意更改。

6.教材采购部门主要负责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所用教材的定购、保管和发放工作。对于其他教学用书(包括公选课、第二课堂、各种培训班等),采取学生自愿预定方式购买。

7.教材预订的数量,根据班级人数(新生按招生计划人数)外加教师用书确定。

8.对于我院教师参加编审的教材,学院概不承担包销任务,若要选用,必须经教研室、二级系(部)、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使用,订数以使用班级人数为准(原则上为一届)。供书渠道由教材采购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9.对征订过程中的个人行为,采购部门概不负责。由此造成的错订、重订等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三章教材发放

1.凡我院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所使用的教材(包括自编讲义、实验指导书等),统一由教材采购部门发放,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在校学生出售教材。

2.所售教材因缺页、缺图、错装等质量问题,可在领书后十日内到教材采购部门调换。凡个人原因造成的教材污损、缺页等,不在调换范围。

3.教师用教材领用办法

(1)根据教学计划,凡第一次采用某种教材进行讲课的教师每人领用一本。教材或教材版本未变的,不再重新发放。对教学参考书,教材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2)授课任务一经落实,教材领用按课表进行,并由教研室主任到教材库统一领取。

(3)下列情况,需由使用人写出书面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长批准后直接到教材采购部门办理有关领书手续。

1)因客观原因教材发生丢失、严重损坏的。

2)由于其他教学工作需要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材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教材管理,提高教材建设水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规范〔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学院学生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学院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院党政第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委员若干(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由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及部分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教授组成。全面负责学院教材的编写、选用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院教材实行分级管理,在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教务处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系(部)、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负责学院校教材建设规划、管理和协调,研究制定我院教材管理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学院课程教材工作。各部门及系部负责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负责所属系(部)教材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加强对所属系(部)教材选用的指导监督。我院党委办公室、教务处、行业企业和教科研机构等,在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的统筹下,协调和动员各系(部)挖掘自身优势资源和专业人才,参与院级教材建设。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我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职业教育教材管理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编写、审核、选用、试用教材。

第三章教材规划

第九条校级教材的建设,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吸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在联合有关方面进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教材建设规划,提出校级规划教材建设的工作任务,明确教材种类、编写要求、编写单位及团队等,并报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我院编写关乎重大选题(具体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的教材,应将教材编写规划方案报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启动编写。

第十一条教材规划应充分体现时代要求,坚持正确教育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章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教材编写依据学院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主编应符合《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教材主编不能同时担任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的编写人员。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所有教材编写人员应经学院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教学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教材与课程研究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六条学院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进行修订,及时跟进并反映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对教学内容提出的新要求,并将活页式、工作手册式讲义、教学材料及配套数字资源等纳入教材修订范畴,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及配备数字资源的新形态教材。教材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进行。

第五章审核出版

第十七条学院院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核,采取“一本一审”(即:对一本或一套同学科专业的教材,组成审核组开展审核)的办法,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宣传部门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八条对于校本教材,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登记。

第十九条教材审核应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标准,遵循国家教学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条教材审核人员应符合《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并经学院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教材出版应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教材发行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选用推荐

第二十二条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学院教材选用使用工作。设立由课程教材建设专家、教科研机构课程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学院教材遴选推荐专家机构,对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以及部分优秀校本教材选用使用进行遴选推荐。原则上,学院须在省教育厅定期发布职业院校教材推荐目录中选用、使用教材;确需在推荐目录之外选用教材的,须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报告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完善教材选用制度。学院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学院公示。制定教材选用办法。教材选用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选用结果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并进行公示。学院教材选用委员会和教材选用结果应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教材准入制度。学院应优先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教材推荐目录中选用教材。教材选用应结合我院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1.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2.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3.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4.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5.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6.坚决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每学年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填写教材选用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内容应明确教材名称、出版社、国际标准图书编号、适用专业及年级、定价以及教材类型等。

第七章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完善投入机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教材建设相关经费,加大统筹力度,将教材建设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学院支持学院特色专业教材编写开发。学院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将对教材编写、出版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相关单位吸收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二十七条学院支持和鼓励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属部门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实施教材奖励制度,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教材,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章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学院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立学院优秀教材评选制度,鼓励支持我院教师参与编写高质量教材。对具有鲜明专业特点的校本教材定期组织优秀教材评选,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统筹,充分发挥教材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教务处、各系(部)在教材选用方面的作用,加强教材管理与监督,开展教材使用指导与培训,不断提高教材管理水平,推动教材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教材建设管理委员会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学院人事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2.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3.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4.盗版盗印教材。

5.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6.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7.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或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8.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省级”等字样。

9.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编教材建设是学院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院办学特色和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建设具有我院特色的自编教材体系必须以院系为主体,围绕教学改革和课程体系建设进行整体规划,精选教材编写队伍,分期分批立项,规范管理。

第二条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为保证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对暂时不具备编写高水平教材的课程,坚持优先选用优秀教材,保证教学质量。对于学院选用教材的管理按照《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自编教材是指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由学院在编教师作为主要编写者、主要用于本院教学的文字教材、电子教材、翻译教材等。按照用途划分,自编教材包括课堂教学使用教材、实验或实训指导书、案例集、习题集等资料汇编。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是自编教材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指导自编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工作,对自编教材的建设规划和申报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对编写进度和使用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开展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

第五条各院系是学院自编教材建设的主体部门,由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或主任负责,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定本年度院系自编教材建设计划,保障获得立项的教材能够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

第六条自编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原则上每部教材的编写人员不得超过3人,设主编1人。主编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担任本课程2次以上主讲工作,须承担不低于总字数30%的编写任务,不得挂空名。同一编者,只有在前一编写任务结束且付印后,方可再次申报编写任务。

第三章规划立项管理与申报程序

第七条为扎实推进学院的自编教材建设工作,在规划的基础上实行自编教材的立项项目管理。原则上学院每5年制订一次自编教材建设规划,每年组织1次申报立项。学院对获得立项的教材选题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对自编教材的编写、出版、印刷、发行等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根据规划级别和印刷出版形式,学院自编教材分为两类:正式出版的教材和讲义。讲义建设是教材出版的基础。原则上讲义必须经过一轮试用,通过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方可以出版为正式教材。对于知识内容更新快、两批次以上用量低于150册的自编教材选题,不建议编印教材,应以讲义形式立项。

第九条列入学院自编教材建设规划的下列教材选题可以优先立项:

1.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新开设课程确定无出版教材的;

2.有出版教材但内容、体系与学院教学要求不符,需要参照培养方案重新编写的;

3.能够反映学院师范专业特色和优势的;

4.有利于加强实践教学的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

第十条学院在编教师为社会图书出版机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写教材的,应事先报学院教务处批准,且该教材不予申报学院立项。

第十一条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在每年的11月组织下一年的自编教材立项审查工作。各院系应在此之前,依据教务处的通知,组织各专业教研室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需要,制订院系自编教材年度计划,上报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各专业教研室应进行集体讨论,确定自编教材选题和主编教师并提出编写意见。接受选派的主编教师负责制订教材编写计划和编写大纲,认真填写《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院自编教材立项申报表》。该表一式两份,由院部院长或主任签名盖章后,一份院部自留,一份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各院部上报的自编教材计划编制学院自编教材年度计划,报请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全院课程建设总体规划、教学任务和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以及经费情况,对学院自编教材年度计划进行审批、立项。公布立项结果后,立项教材的主编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签订立项协议书。

第四章编写原则与要求

第十五条凡学院自编教材立项项目应按批准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向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擅自变更者视为弃项处理,不予进行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立项教材要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完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主编向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各院部对获得学院立项的教材编写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适当减轻编者的工作量,在工作和实验条件等方面为编者提供方便,按照教材编写计划督促进度,确保编写任务能够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

第十八条编写教材应符合“适应性”和“质量性”的原则。自编教材必须适应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需要,满足课程教学需求和教学大纲要求,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编写教材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精选内容、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文字简练易读。在文字量控制上,立项出版的教材原则上每学时文字量限定在3000—4000字;立项讲义的编写文字量限定在1500—2000字。实验或实训指导书的文字量不受限定,由专业教研室提出具体编写意见。

第二十条主编教师负责全书统稿,并对书稿质量负全责。出现原则性错误的,要追究主编责任。如编写教师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学术道德的,该编写教师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学院立项资助经费之外,2年内不得申请学院的自编教材立项项目。

第五章审稿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书稿完成后,主编教师可以交付学院文印中心排版,也可以自行安排书稿的排版、打印事宜,在预期该教材使用的2个月前将电子版和纸样版2份上交到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上交的书稿应为送审稿,要求做到“齐、清、定”。“齐”,即书稿的正文、目录、附录以及文中图表必须一次送齐。“清”,即格式、单位和标点的使用规范正确,外文、拼音字母、希腊字母大小写严格分清,选用插图清晰。“定”,即书稿已经由主编教师本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校对,原则上不再增删、修改、调整。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应在10日之内将收到的立项教材送审稿提交给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自编教材必须通过主审人的审稿程序才能付印。原则上聘请审稿人2名,其中指定主审人1名。主审人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聘请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熟悉专业情况、治学态度严谨、具有高级职称、未参加该书编写的教师或专家担任。主审人对所审教材的质量负审查责任,并应提出书面审阅意见,填写《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自编教材审稿意见书》(见附件三)并具体签名。《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自编教材审稿意见书》由教务处保存。

第二十四条有争议的书稿和送上级部门评优的教材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重新指定专家复审。

第二十五条书稿如需修改,主编教师应在收到修改意见后20日内组织相关编写人员完成修改工作,将立项教材完稿的电子版和纸样版2份上交到教务处教材与专业建设研究室,并附遵照意见处理书1份。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应在1周之内将立项教材的完稿报送给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组织验收结项,为主编教师开具完稿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主编教师凭完稿通知书到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办理出版印刷及领取稿酬等后续事宜。

第二十八条自编教材在投入使用3个月后,主编教师应进行质量追踪调查,收集各方面反映,将调查结果送交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委员会备案,作为日后教材修订、补充、评优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九条学院每2年组织1次对省级优秀教材和规划教材及优秀自编教材的申报、评审及奖励。评审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组织,以各院系组织推荐为主,允许个人申报。

第六章出版与印刷

第三十条立项教材由学院统一联系出版与印刷事宜。为确保印刷质量良好、价格合理,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制订出版印刷要求和指标。学院应力争降低教材出版成本以减轻学生负担,在定价和印刷方式上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

第三十一条以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制订的标准为依据,由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定点的原则选择合作出版单位和印刷厂。如印刷数量不大、印刷工艺不复杂,也可以选择学院文印中心印刷,按一定标准计费。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在进行综合考察后,应向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提交自编教材出版印刷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二条学院立项教材的完稿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出版后,由教务处代表学院与有关单位签订教材出版、印刷合同。双方须严格遵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以确保教材按时、保质出版与发行。对不按合同要求,降低教材质量的厂家,学院可以根据合同和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立项教材的编写属职务创作,学院享有著作版权,承担立项教材编写任务的教师享有署名权。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封面上署名应有“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字样,署名人的顺序由主编教师确定。获得学院立项的自编教材的出版费用由学院支付,印刷成本费由编写教师先行垫付,待学生教材款收缴结束再实报实销。

第三十四条自编教材的印数一般以满足2—3届学生的使用为宜。如另有需要时,可追加印刷数量。

第三十五条教材印装完毕入库前,应由主编教师、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教材发放部门与学院计财处四方人员共同检查、清点教材的印刷质量和数量,共同在结算清单上签字,以此作为入账凭证。自编教材入库后,由教材发放部门一次性免费发给主编教师自编教材3册(套)、每位参编教师2册(套)、赠送学院图书馆3册(套)、存入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教材样本库2册(套)。

第三十六条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由教务处代表学院与出版社商定价格。

第三十七条为保证自编教材的质量和定价合理,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将面向任课教师和学生,定期调查自编教材的编写、出版印刷质量、对定价的满意度等。此项调查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选用教材的质量调查合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对不履行编审、出版和印刷手续,教师自行编写、出版、印刷的教材,学院不予承认,不得作为自编教材入库或发放。

第七章稿酬与其他费用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院对获得院内立项并如期完成的自编教材给予配套资助,由主编教师凭完稿通知书到教务处专业与教材建设研究室办理。稿酬由主编教师统一领取,按照编写任务分工进行分配和发放。

第四十条计算稿酬时,只计编者的基础稿酬,不计印数稿酬。基础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以千字计。字数按立项教材完稿的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正文排版版面的平均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计算。一般每个自然段结尾不足1行的按1行计算,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

第四十一条按照自编教材的内容和类别,支付稿酬的标准如下:

1.正式出版的立项教材:20元/千字;

2.实验或实训指导书、自编案例集、自编习题集:10元/千字;

3.文件、法规、法条、工程标准等资料汇编:5元/千字;

4.讲义:5元/千字;

5.翻译教材:20元/千字

6.电子教材:100—200元/学时,具体标准须由主编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考察技术含量和完成质量确定。

第四十二条其他费用标准分别为:

1.审稿费:2元/千字;

2.如主编教师请学院文印中心负责排版,院内排版费用为:1元/页;

3.如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经考察论证,决定交付学院文印中心印刷,院内印刷劳务费为:0.05元/页;

第四十三条对于需要重印的自编教材,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向主编教师提出修改意见,编者有义务按要求修改。如原稿重印或修改内容文字量不足1/4(含1/4),则不再付稿酬;修改内容超过1/4以上的,计算实际修改的文字量,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第四十对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院级等各级奖励的优秀自编教材,应享受与各级科研成果奖励同等的待遇,均作为考评、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由学院在编教师主编或参编,但未在学院立项的公开出版教材,属于学院自编教材,但不给予配套资助和支付稿酬。对于该类自编教材的选用,需按照《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执行。学院优先选用获得立项的自编教材。

第四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如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本办法解释权属教材建设委员会。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自编教材编写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学院自编教材编写工作,提高教材质量,满足教学需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教师编写的所有自编教材。

第二条编写原则

1.目的性原则:紧密围绕课程教学目标,贴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保教材契合教学实际需求,助力学生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

2.科学性原则:内容准确无误,理论观点严谨,数据资料可靠,案例分析合理,符合学科发展规律。

3.创新性原则:鼓励融入教学改革成果、行业新技术与新理念,体现学院教学特色与优势,使教材具有时代感与前瞻性。

4.适用性原则:难易程度适中,篇幅合理,结构清晰,符合学生认知规律,便于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

第三条编写流程

1.选题立项:教师根据教学需求提出教材编写选题,填写《自编教材立项申请表》,详细阐述教材编写目的、内容框架、适用专业与课程等信息。所在系部对选题进行初审,评估选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签署意见后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选题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教学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立项选题并公布。

2.编写团队组建:立项通过后,申请人组建编写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背景与教学经验。团队设主编1名,负责整体编写工作规划、内容审核与质量把控,其他成员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教材编写任务。

3.编写与审核:编写团队按照既定计划开展编写工作,完成后形成教材初稿。主编对初稿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团队成员据此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后,提交所在系部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教材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与编写规范等。初审通过后,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复审,给出是否通过的结论及具体修改建议。

4.出版与印刷:经专家复审通过的教材,由学院统一安排出版或印刷。编写团队需配合出版社或印刷单位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确保教材按时、高质量出版发行。

第四条质量监控

1.过程监督:学术委员会定期对教材编写进度与质量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编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进度滞后或质量不达标的教材,督促编写团队限期整改。

2.使用反馈:教材投入使用后,学术委员会组织教师与学生对教材进行评价,收集反馈意见。编写团队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对教材进行修订完善,不断优化教材质量。

第五条奖励与激励

1.工作量认定:对参与自编教材编写的教师,学院根据编写工作量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认定,计入教师个人教学工作量考核。

2.奖励政策:对编写质量高、使用效果好的自编教材,学院给予编写团队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教材建设成果评选、职称评定、教学成果奖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如与学院其他相关规定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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