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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2022-04-12 15:54: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2月4日第41号令)的文件精神,本着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凡受处分者,应附加下列处罚:

   (一)享受奖助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助学金。受处分者,处分时限内取消一切评优和奖励资格;

(二)学生干部(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以上)受违纪处分者,先应撤销其干部职务。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推迟毕业时间或者不予毕业。

第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教务处可依据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给予学习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报告、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益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煸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刀具、器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群体性欺负弱小、以多欺少被定义为校园欺凌、霸凌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偷窃、诈骗或纵容协助他人偷窃或诈骗集体、私人财物行为,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或者经学院保卫处、公安部门确认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武力威胁或结伙敲诈他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财物,在教室、实习实训室、宿舍、餐厅、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损坏机床、设备、桌椅、门窗、玻璃、床具、卫浴设施、电灯及其它设施,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以上违纪的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集体公共财物被损坏,如果没有落实责任人承担责任,由全体人员负责赔偿:

   (四)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报刊、书籍等刊物,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侵占学生利益,贪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团费、班费或其它公款者:

   (一)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赌资大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抽烟或吸毒者:

   (一)在校园内抽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抽烟,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抽烟造成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吸毒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婚同居或怀孕,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二)举止猥亵,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侮辱妇女,窥视、滋扰女性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留宿异性,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同宿舍在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涉足色情或不健康场所,被公安机关收审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上问题涉及个人隐私的,在处理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学院禁止学生私自在校外居住。未经允许私自在外住宿者,规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违反公寓规定,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非法书刊和录像制品;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抄写、复制、收看、传播、隐匿不交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或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有晚自习的年级按八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出走者,按照旷课和夜不归宿从重处理。三次以上(含三次)因旷课受处分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有证件外借或假用他人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带校外人员入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伪造或涂改证件、证书、介绍信、证明信、报销单、偷盖公章、偷改成绩、冒领快递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习期间,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作弊者,依据学院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无故有意不交学费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家庭困难,生活铺张,不交学费者,并在规定注册时间未能按期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往校内带酒、组织他人酗酒或酗酒后辱骂他人者;

   (二)私用电炉、电褥子等大功率电器或私接学院的电源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

(三)因学习成绩、评比、入党、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闹事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以写匿名信等方式造谣中伤,诬陷他人者;

(五)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

(六)在教学区或宿舍内打扑克、打麻将者;

(七)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私自翻墙外出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者;

   (二)违反学生守则和各种规章制度,不听从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的劝阻和批评,造成一定影响者;

   (三)在教学、实训过程中,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坏丢失,价值500元以上且已赔偿者;

   (四)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倾倒污水,抛扔废弃物者(若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毁坏花木、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情节虽轻,但不听劝阻批评,态度恶劣者;

   (六)上课期间在教学区或非规定场所进行球类活动,不听劝阻者;

   (七)在校园内燃放鞭炮,放火烧垃圾,不听劝阻者;

(八)在校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仍拒不认错者;

(九)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虚假小广告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私装电器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擅自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者;

(二)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中或在餐厅、澡堂、放映场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听劝阻、扰乱秩序而屡教不改者;

(三)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登陆非法网站、传播制造计算机病毒和有害信息、造谣攻击他人者。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教学区域或宿舍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中,造谣、传谣、煽动、起哄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违纪后,谎报身份或逃离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受处分者;

   (五)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体出现违纪行为,无人承担者,分别按个人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宿舍内饲养动物,不听劝阻者,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气、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捡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或建筑上乱涂乱画、随意张贴,损坏公共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妨碍公共卫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决定,送学生处备案发文;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生处发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学生分管领导复核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发文,并由教务处负责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调查。跨院系学生的违纪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并将查清的学生违纪事件的材料送交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科,由二级学院、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六)涉及治安、防火等违法行为的,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外,还将有关材料转交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学生处按本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七)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纪事实清楚的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除外);

(八)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附有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家长)签名的材料。

(九)对学生纪律处分决定的文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科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决定,可视情况通过电话、短信、邮件致家长函等方式通知家长,视为签收。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个在场的相关教工和学生代表签字证明,视为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新闻媒体、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同样有效。

(十)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十一)留校察看一般设置12个月期限,留校查看处分根据违纪事实严重程度不低于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留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按期按程序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复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但留察期一般不能少于6个月);表现不好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延长留察期;留察期间又犯错误,够得上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3个月

(十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办理,保卫处协助处理,将学生档案、户口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办法参照《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由学生违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违纪学生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除留校查看处分以上纪律处分外,处分期限一般为3个月,学生受处分到期后,由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可以就其受处分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按批准处分的权限,经审批通过后一并归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不予以撤销处分者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材料,按照批准处分权限审批后可延长处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留校查看处分按照察看期限到期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擅自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必要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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