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陕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精神,结合省语委、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不断规范我校语言文字工作,保证我校语言文字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全面进行素质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力度,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校园用语用字的基本要求: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教材用字,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化标准和要求;消除校园内的繁体字、异体字及其它不规范简化汉字。
第三条 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学管理工作之列。
第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理顺关系,加强职能,学校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语言文字工作,成立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语委办公室,负责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各系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小组,分管全系的语言文字工作;成立推普协会、书法协会等社团,建立覆盖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网络。
第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规,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
第六条 提高师生员工对加强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领导干部应带头学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行政处室、图书馆、医务室、食堂、商店及其他“窗口”服务行业的职工工作时应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 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计划、分期分批地举办普通话培训班和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员工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培训测试。其中从事《教师口语》和《现代汉语》语音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教师最低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学校管理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 《大学语文》是各专业的一门公共必修课,应列入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其它专业根据专业建设需要也可开设《应用文写作》《演讲与口才》等相关课程,以增强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普通话水平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笫九条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引导者,应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务晋级和评优评先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将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列入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纳入各类评优评模的基本条件。各教学单位应注意做好学生平时规范用字的教学和使用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坚持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并按规定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毕业时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笫十二条 学校除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每年9月第三周的普通话宣传周和每年一次的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等活动外,还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利于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活动,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研工作,面向社会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
笫十三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对校园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西海职院〔2000〕159号】作废,本办法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