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顺利开展,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为提高学生素质、建设文明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特制订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会)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语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4 人,由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教务处、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学生处、团委、图书馆等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语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负责语委会的日常工作,语委办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陕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工作网络,定期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语言文字工作落实及开展情况。
(一)积极宣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类标语(牌)、公告、出版物及各类活动的用语用字规范情况;
(三)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字活动,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将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与应用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中;
(五)全面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做好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切实提高学生的普通话水平;
(六)鼓励广大师生开展语言文字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持续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单位应积极参与语委会工作,落实本部门语委会各项工作。
(一)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宣传工作,监督检查校园各类标语(牌)、宣传栏用语用字规范情况;
(二)学院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日常教学活动中语言文字规范情况的落实与检查,组织开展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培训及测试,落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
(四)学生处、团委、图书馆负责组织学生语言文字推广、宣传的各种文艺、体育、科技活动,负责学生社团及其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五)基础教学处公共教研室(语文教研组)负责语言文字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应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语言文字相关活动,并对本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情况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