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语言文字标准化工作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学校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语言文字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教师的语言文字监督检查,教务处、学校办公室、团委负责学生规范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处室学院主要负责人、各年级组长、各班辅导员任对其所负责处室、学院(系)、年级和班级的用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除平时加强对各部门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对校园用语用字情况的集中检查,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五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的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与教师评聘、升级、评优和业绩考核挂钩。
第七条 学校每年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