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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章程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在1996年创办的“陕西海棠中医美容培训学院”基础上,于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的办学活动,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登记名称: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Xi'an HaiTang Vocational College

简称:海棠学院

第二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水安路30号(水安路以北、弘知路以南、白鹿西路以西、敏行路以东)

邮政编码:710038

学院官网网址:http://www.xahtxy.cn

第三条 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学院发展定位: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全国知名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省内一流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监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分立、合并或终止时,须经学院理事会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西安海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待举办者变更后实施)。

第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党委监督指导下,院务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并集体决策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院规模和办学层次

第十二条 学院规模:十四五末在校生达到8500名。

第十三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章 举办者义务与权力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取得合理回报,冯居秦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六条 举办者变更的,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老举办者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当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第四章 学院的义务与权力

第十七条 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确保学院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院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五)为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十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力: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等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高教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的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审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和募捐办学资金。

(四)任免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以及主要岗位领导。

(五)审定学院重大基础建设项目。

(六)审定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方案和福利待遇。

(七)审批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采购计划、大宗资产报废方案以及重大财务开支。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

(九)听取和审议院务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其他由理事会决定和办理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党委监督指导,理事会领导的院务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集中决策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由王卓、许文学、冯居秦、吕波、王建军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一般由学院举办者担任;其他理事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委派专职党委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学院院长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要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召开理事会议,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党建及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院党委隶属于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按照上级要求不设常委会,设委员会,设委员7人。可根据学院实际,经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适当增减委员职数,但不超过11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每个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三十条 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学科专业设置。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以党委监督、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机制开展全面领导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上的核心作用、组织上的监督作用、思想上的保证作用。

(三)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尊重支持院长工作,同时按照党的教育方针要求,监督学院和主要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四)对学院的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院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依法治学。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七)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的纪委、工会、共青团、党校等党群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二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党委坚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坚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三十七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三十八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院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四十条 院党委设立中共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十一条 院党委坚持牢牢掌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党委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四十三条 院党委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十五条 院党委坚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部门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六条 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学院编制内总数不低于全院师生人数的1%,院(系)配备1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设立专项经费,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四十八条 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院党委将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党委书记负责党的全面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党委制定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海棠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学院办学活动中负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院纪委坚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十二条 院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二名、党委委员四名,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由党委委员担任。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学院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职能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院务管理委员会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学院院务管理委员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班子。

第五十四条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院长主持学院工作,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制定学院组织机构的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理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监事三人。监事由出资单位或学院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院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学院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

(二)对理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学院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学院院长予以纠正;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部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或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学院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按期换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学与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学院规章制度等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使职权。学院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是人才培养工作咨询和研究机构,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决策咨询、研究、评估、督导和交流指导。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构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合作办学为目标,推进学院广泛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专业相近、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置教务处、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以下均称教学单位)。

教学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学院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一些常设的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分别协调和处理党政管理中的有关事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依法治校工作机构,聘请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团体,各组织团体按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学院为各组织团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和办学需求,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章 办学行为

第一节 人才培养与专业建设

第六十七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教育教学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学院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十八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教育学历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七十条 学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课程思政、劳动教育、职业道德、基本职业素养、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七十一条 学院把教学基本建设放在校园建设的优先地位,加强实训条件、图书资料、教学资源库以及数字化校园建设。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区域产业发展确定专业结构和专业规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意见或审批意见设置新专业。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无缝对接机制,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课程体系。

第七十四条 学院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下,落实常态化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制度,持续改进各个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标准,促使学院内部质量保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

第七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果,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行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院各类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

第七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节 技术研发与推广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开展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三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十条 学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履行中医文化传承创新的使命,将中医文化传承创新融入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

第八十一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增强思想文化创新能力,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积极融入行业企业文化,发展和繁荣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

第八章 学生与学生组织

第一节 学生

第八十二条 学院一切工作必须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能。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民主管理,可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取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六)毕业生依照国家政策规定自主择业;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四)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五条 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八十六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并为在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相应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技能鉴定(比赛)、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九十一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节 学生组织

第九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接受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依法制订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

第九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九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类学生社团及学生自律组织依法参与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九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人才培养的主体。

第九十七条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和技能提升等活动;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发表科研学术成果;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职务晋升的机会;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八条 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承担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自觉履行教师聘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课程思政、劳动教育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鼓励学生创造精神,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九)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学院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百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位;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业务知识培训、进修和职务晋升的机会;

(五)通过履行职责和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院管理;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五)保守国家秘密及学院的工作秘密、技术秘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工勤人员是指校内校卫队员、宿管员、水电工等工作人员。学院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工勤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并对以上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以上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对未达退休年龄的正式教职员工(清洁工除外)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临时聘用的人员及已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对应届毕业及实习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和测评制度,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聘用兼职教师,保障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调岗、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接受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截止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37996.37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300万元,办学积累27731.51万元,财政补助2278.34万元。负债1111.39万元,资产负债率2.92%。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我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中省相关文件的要求足额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院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制,健全经济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办学社会与经济效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教育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学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学院分立、合并或终止时,由理事会成立财务清算小组,依法进行清理债权债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院对各类资料、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院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建成先进的信息化校园,实现教育教学技术现代化。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查究制,保护师生员工安全和权益,维护学院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章 民主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学院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二章 校标、校名、校徽、校旗、校训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院校标:

(一)学院校标主色调为蓝色,图形为圆环形状,图案中心上方为一朵海棠花,正下方为学院创始人王海棠教授名字的拼音首字母“WHT”,圆环上半周为学院中文名称,下半周为学院英文名称。

(二)海棠花娇艳动人,被喻为“国艳”,象征学院追求唯美的品格和精神;

(三)校标外部采用同心圆环图形,像似充满动感的车轮,既寄意学院滚滚向前的发展态势,又象征全校师生员工凝心聚力、追求卓越的坚定信念和“文明、和谐、健康、奋发”的优良校风;

(四)同心圆环内部上方嵌入中文校名,下方嵌入英文校名。校名采用中英文组合,寓意开放办学,学院发展要走向世界;

(五)校标主色调为蓝色。蓝色是天空色、大海色,代表自由、宽广,象征学院师生志存高远、胸怀广阔。

(六)学院校标构图和谐、简洁、完整、大气,寓意深刻,体现出海棠人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

第一百三十条 校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佩戴的校徽:白底红字的“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院教职工佩戴的校徽:红底白字的“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院的校旗:上方为“海棠花”,下方为学院创始人王海棠教授名字的拼音首字母“WHT”。

第一百三十三条 海棠精神:笃学求真、拼搏创新、敬业奉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办学方向:培养医技精英 服务健康中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办学理念:大学与企业并行 科技与财富共赢。

第一百三十六条 办学思路:自主创新,科学定位;突出特点,适应发展;服务全国,追求卓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办学宗旨:

教育 德才兼备 让学生满意

就业 高薪创业 让家长满意

人才 诚意杰出 让社会满意

服务 真诚奉献 让人民满意

办学 特色一流 让国家满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院校训:重德、博能、求真、唯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院校风:文明、和谐、健康、奋发

第一百四十条 学院学风:勤奋严谨、学以致用、突出能力、精益求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办学定位:

办学层次定位:高等职业教育。

专业发展定位:以医学美容技术专业(中医美容方向)为特色,以医学技术专业群为主体,管理类专业协同发展。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陕西,紧贴市场,面向一线,服务全国。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良好的人文素养、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较强的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满足职业岗位需求且符合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要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院变更

(一)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院终止事由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学院终止程序:

(一)因各类事由确认学院终止,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由理事会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三)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由政府审批机关统筹安排。

(四)学院在陕西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学院理事会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学院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规定、规则、办法和细则。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学院章程进行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院发生其他重要变化。

第一百四十八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由学院院务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或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方可启动。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生效后,须在学院各二级单位、学院网站等显著位置公布。

第一百五十条 学院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章程进行解释,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