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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补考规定
2011-09-29 18:08:45   来源:    点击: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规范课程补考,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考试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现对学院课程补考作如下规定:     1、凡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院加强对学生思想的教育,从思想上高度认识补考并非走形式,只要参加补考就能通过的错误认识,同时要树立考前学风教育及考风考纪教育,认真对待补考。     2、凡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     3、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招生、休学、长假等),经本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按缓考处理。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缓考卷面成绩等同正常考试的卷面成绩。     4、未履行申请手续的缺考课程按旷考论处,无故缺考(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5、补考时间安排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开学初的第三周到第四周内进行。选择补考的学生应在开学后的5天内(从第一天上课起计算,含双休日),按规定要求提交补考课程的报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补考机会。班主任应做好提示、督促工作。     6、补考试题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降低要求和难度。所有课程在期末考试出卷时都应同时编写(或从题库抽取)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其中一套用于学生的补考。     7、补考成绩由阅卷老师批改后提交教务处,补考及格 (考试课)或合格(考查课)记录,不及格成绩按实记录。     8、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课程出现的不及格者(不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可在毕业前单独组织一次清考。清考仍不及格的,按结业处理。     9、因课程不及格结业离校的往届学生在弹性学制内按上述办法返校参加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报名用书面申请的方法向学院考试中心提交,考试中心安排考试,逾期不申请,考试中心将不再受理。考试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     10、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中与原有相关规定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11、本规定由西安海棠学院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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