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不论参加校内、外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期末考试中违纪的学生取消其补考资格,补考中违纪的学生取消其重修资格。
第四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但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及其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残缺或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开考30分钟后,不顾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30分钟内,不听劝阻强行退场的;
(十)、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但在发放试卷前被发现并阻止的;
(十一)、携带一般通讯工具(手机等)或者存储有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未按规定关闭但未有作弊行为的;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试图使用一般通讯工具(手机等)传接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但未能成功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纪或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一次考试中受口头警告后继续犯有违纪行为的;
(二)、考试过程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置于桌面的;
(三)、在座位、身体某些部位及周边可视之处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者记号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一般通讯工具发送有关考试内容信息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七)、开卷考试中传接书、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八)、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的;
(九)、以各种形式传接具有考试信息载体(如答卷、纸条、草稿纸等)的;
(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将试题、答卷带出考场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答卷中出现答案雷同者;
(十二)、属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在本校曾受到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再次因考试违纪应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
(二)、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三)、考试过程中使用一般通讯工具接收有关考试内容信息的;
(四)、使用特殊通讯工具传递、接收有关考试内容,但未能成功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参与者;
(七)、伪造、涂改有效证件的;
(八)、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累计有一次记过、一次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请人替考者;
(三)、使用特殊通讯工具传递、接收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组织者;
(五)、盗窃试卷者;
第九条 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材料不被他人旁窥、窃取,否则以共同作弊论处。
第十一条 有第七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如后期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经本人申请,可于留校察看期满之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试巡视人员的判定为主要依据,并由教务处组织认定。被举报者,通过教务处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未遂的学生,视认错态度和情节轻重可以比照既遂者减轻或从轻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于当日将《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据一并送交教务科。教务科在认定确有违纪情节后,向违纪学生下达《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违纪学生如对事实认定有异议,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务科书面递交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十六条 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
第十七条 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第十八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开课学院教学科核实后报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经教务处核准后,按照《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由学院或教务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按照《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各二级学院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不服,可按照《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所颁布的《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般通讯工具、特殊通讯工具由教学管理部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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