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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2014-07-17 11:44: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和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和评选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两档,一般困难家庭学生享受二等助学金,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享受一等助学金。学院按照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额度向各二级学院下达资助名额。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贫困生的认定依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四、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符合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辅导员递交国家助学金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须为手写稿,申请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申请的理由等。
  
  (二)辅导员(班主任)接受学生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二级学院,各二级院奖助学金评选、监督小组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将评审结果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五、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学院收到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拨付的助学金后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二)在学生获得助学金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助学金。
  
  1.获得助学金后受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从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的;
  
  3.其它各二级院认为应予停止发放并报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监督领导小组同意后的情形。
  
   六、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家资助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项目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存在异议的师生,需以真实姓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监督领导小组反映。
  
  (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监督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出现问题较多的二级院进行批评;各二级院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参与评审和助学金管理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严肃处理,对负责人进行批评,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获得助学金的同学,应积极参加贫困学生成长计划和各项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服务,以“今日助我、明日助人”的信念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回报国家和社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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