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中国中医美容博物馆 。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自律机制,弘扬祖国优秀中医学文化和中医美容方面的知识,使社会各界接受中华文化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医美容史教育,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本馆竭诚为社会各界服务;博物馆以征集、收藏中国中医美容的相关历史文物、举办此类陈列展览、开展中医美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基本业务,从而促进我国中医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文物局。
第五条本博物馆的地址在陕西省西安市东郊水安路30号,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校园内。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博物馆的举办单位为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第八条本单位由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出资开办。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征集、收藏我国历代的中医美容所涉及到的文物及相关史料,并向社会公开展示;
(二)开展与各地博物馆之间的藏品及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董事会推荐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冯居秦。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博物馆的经费来源:
(一)学院财政列支;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0年4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